潍坊护理职业学院
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报销规定
根据潍坊市财政局、教育局、物价局《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的通知》(潍财综〔2013〕49号)和潍坊市物价局、教育局、财政局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潍价费发〔2013〕19号)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对我院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报销办法做出如下规定:
一、幼儿园收费报销项目
对本院正式职工(包括在职在编人员和托管聘用制人员)计划内生育的子女幼儿园收费项目中的保教费(管理费、保育费)予以报销,其余住宿费、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等各项费用由职工子女所在家庭承担。
二、报销保教费的具体规定
﹙一﹚按幼儿园类别报销保教费
职工子女入公办幼儿园的,保教费据实报销。入民办幼儿园的按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分类报销,其中保教费低于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,据实报销;保教费高于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,按公办幼儿园(同等级别)保教费最高标准予以报销。
县市区或镇街已实施学前教育免费的,保教费不再由单位报销;部分免去保教费的,免去后的保教费按规定报销。
﹙二﹚父母双方单位合理分担保教费
1.父母同在本院工作,幼儿入园保教费全部报销。
2.父母单方在本院工作,保教费报销一半。
3.父母一方在本院工作,另一方在外地工作(含现役军人),幼儿在职工工作地入园的,保教费由本院全部报销(需提供外地工作证明)。
4.父母一方为本院在职职工,另一方失业,幼儿在职工工作地入园的,保教费由本院全部报销(需提供另一方失业证明)。
5.丧偶或离婚的,其子女入园保教费全部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报销。
三、报销标准
依据市财政局、教育局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,参照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,报销标准为:省级实验示范类380元/生/月、市级示范类300元/生/月、县级示范类240元/生/月、普通类200元/生/月。按政策执行上浮收费标准的幼儿园,在规定的上浮范围内据实报销。中央、省驻潍单位、国企、部队、院校、集体举办的幼儿园,按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。
物价部门规定的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上浮标准为:省级十佳幼儿园在省级实验师范类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5%,市级十佳幼儿园在市级示范类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%,潍坊名园在市级示范类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5%。幼儿园招收的托幼班,在本园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%。
民办幼儿园被评为上述示范类幼儿园,能提供相应认定或公布文件(或证书)的,可按最高上浮标准报销,不能提供的,按普通类幼儿园标准报销。
四、报销办法及时间
1.职工需提供子女入园缴费收据(财政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,民办幼儿园需提供合法税票)和所在幼儿园级别证书复印件。
2.工会每半年统计审核,交学院财务部门按照规定报销。
3.本规定由工会、财务处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